台灣過去雖號稱實施地方自治,但實際上並未真正落實地方自治。因為在中央政府威權統治下,地方自治團體並不能分享國家權力。「地方制度法」於1999年公布施行後,隨著住民意識抬頭與地方優先之世界潮流,我國中央與地方的權限衝突也隨之風起雲湧。 所謂「地方自治」,係指一定區域內之住民,自主的進行規劃、決策與執行團體的公共事務。垂直型的權力分立模式係將國家統治權力分屬於不同層級的政府組織,而地方自治即是一種垂直型的分權模式。 檢視我國近年來中央與地方滋生權限爭議之因,大多起源於上級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行為有適法疑義或有侵害地方自治權之虞等問題,台北市里長延選案所涉及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地方制度法解釋權限之爭,即為中央與地方爭權之典型案例。 本文研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3 號解釋對於處理臺灣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見解,所得研究結果如下: 一、 司法院大法官對中央與地方爭議之規範審查態度尚待努力。 二、 「特殊事故」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尚有積極澄清空間。 而根據上述研究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一、 司法審查機制對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應展開積極主動之司法作為。 二、 建立立法院積極處理權限爭議之程序。 三、 建立地方參與中央決策之正當程序。 環視現今各民主法治國的政治趨勢均朝向「地方自主」,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權。在此世界潮流下,我國應秉持住民自治之思維,處理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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