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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體育運動行政(The Administration of Sports)相關公務部門 (The Public Sector)渠等資訊披露方式,逕以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等影視 媒體或平面媒體傳送;或以各該機關網站上登載;或以各該機關門首 公告;或以函(或書函)通知各該相對人;抑或於政府公報(The Gazettes of the Government)刊載等方式,渠等目的率皆以通知相對不特定多數 人或送達若干特定人,抑或以「公示」方式(The Methods of the Public Knowing)達到「公信」目的(The Aims of the Public Trusting)。其中「政 府公報」係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主要途徑之一,且經由「政府公報」資 訊公開,自可使政府部門組織運作、決策確定及其執行等透明化,進 而使政府部門外部民眾得以就此監督政府,同時藉此增加民眾參與民 主政治強度,民眾藉由「政府公報」資訊公開,使民眾瞭解政府施政 及渠策略,避免民眾對於政策有所誤解。本研究範圍係以我國政府公 報有關體育行政披露事項作為研究對象,尤其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民 國86 年7 月15 日設立後,而以教育部主管學校體育業務以外之體育 運動相關事項且有刊登< 總統府公報> (The Gazette of the Presidential Office)、<行政院公報>(The Gazette of the Executive Yuan) 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報>(The Gazette of the Sports Affairs Council, Executive Yuan)有關《運動彩劵發行條例》、《運動產業發展 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審定辦法》等法令相關事項刊登披 露,作為研究對象,觀察體育運動行政於中央政府各該公報資訊披露 方式、範圍、態樣種類及其效力,同時以《行政程序法》及體委會主 管各該法令為基礎,探討體委會執行各該公權力行政而所應辦理政府 公報刊登之態樣。本研究結論則以<行政院公報>多係刊登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所發布之「法規命令」,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報>則偏 重於「行政規則」,諸多體育行政披露事項尚未披露<行政院公報> 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報>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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